医疗机构校验办理程序

    武 汉 市 东 西 湖 区 卫 生 局

    行 政 许 可 办 事 流 程

    医疗机构校验办理程序

    制定单位: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局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制定日期:2004年6月

    一、行政许可依据

    1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

    2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    3、《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》

    二、条件:凡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医疗机构

    三、提交材料

   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副本;

    2、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〈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〉一式两份;

    3、其他材料(人员名录及新增人员执业证复印件等)。

    四、工作程序

    1、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。

    2、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规定的所有材料,并交纳校验费用。

    3、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材料和校验费后,填写《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》交申请方,并在30日内完成校验工作。

    五、工作时限:30个工作日内。

    六、规费: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收费标准的通知(鄂价费[2002]150号规定,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150元/次。

    七、时效:诊所类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。

    八、地址:东西湖区政务中心

     

    注:本程序适用于个体诊所、卫生所、医务室、护理站、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。

     

    窗口电话:027—83081076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投诉电话:027--83891409



    2007-07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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